1、五金喷粉区范围一般应包括:
(a) 除喷枪出口等局部区域外,喷粉室内悬浮粉末的平均浓度(即喷粉室出口排气管内的浓度)应小于粉末最低爆炸浓度值的一半,粉末的最低爆炸浓度(MEC)未知。其最大浓度不得超过 15 g/m3。如果系统中有抑爆设备,喷粉室出口排气管内的悬浮粉末浓度允许超过最低爆炸浓度的50%。
(b) 静电粉末枪及其辅助装置的使用应符合GB 14773的要求。
(c) 工作场所空气中总粉尘的允许浓度为 8 mg/m3。
(d) 喷粉室开口面的风速应为0.3-0.6m/s。
2、地点
2.1 五金喷粉与喷漆不应设置在同一工作区域。如果设置在同一工作区域内,应按喷漆区域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。
2.2 喷粉作业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;如果布置在多层厂房内,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;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,应布置在边跨,并符合GB 6514的有关规定。
2.3 除尘作业应在符合规定的除尘室内进行。
2.4 喷粉室应布置在不干扰气流的方向,并应避免布置产生或消散水蒸气、酸雾等具有粘性、腐蚀性、易燃、易爆等介质的装置。并应与产生上述介质的区域隔离。
2.5 喷粉房不应兼作喷漆房。
3、防火防爆
3.1 进入五金喷粉室的工件表面温度应低于所用粉末的着火温度28℃。
3.2 除尘区应遵守下列规定:
(a) 不允许使用点火源、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和器具。
(b) 禁止碰撞或摩擦产生火花。
(c) 应选择不会点燃粉末的加热设备。
(d) 应按GB 50140配备灭火器,但不宜使用易飞散或污染粉末涂料的灭火器。
3.3 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。发生火灾时,可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。
4、除尘地面
除尘区域的地面应铺设不燃或阻燃的防静电材料。地面应平整光滑,无缝隙和凹槽,便于清理积粉。
5、照明
喷粉区应使用防尘冷光源灯具,照度应符合GB 12367-2006第4.3.1条的规定。使用透明材料作为隔断照明时,应满足以下要求。
(a) 使用固定灯作为光源。
(b) 灯具与五金喷粉区用隔板隔开,其安装和密封应保证灰尘不进入灯具。
(c) 隔板应由不易碎、不易燃的材料制成。
(d) 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得影响规定的照度。
(e) 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 93°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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